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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许昌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整顿市容市貌的通告》、《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权进行拍卖的通知》。
二、审批范围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路牌、宣传栏、站牌、门店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立体模型、遮阳伞等广告设施;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张贴画和喷绘画等其它广告;
(四)利用飞艇、气球、气模等升空器具设置的其它广告设施;
(五)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齐全的《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一式四份,内容包括:申办单位名称及盖章、地址、种类、数量(规格)、设置位置、内容、起止时间;
2、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涉及审批范围第一条的应提供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证明或场地、设施使用协议;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是私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附房主签字;
4、户外广告在内的实景效果图、简易施工结构图;
5、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户外广告设置地点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告知申办人。
办理时限:即时。
(二)现场勘察
标准:
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符合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许昌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2、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其它要求
(1)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2)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3)户外广告设施应安装夜间照明和亮化设施。
(4)户外广告设施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
本岗位责任人: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现场勘察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3)按照勘察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勘察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批
标准:同现场勘察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人按照审批标准对现场勘察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转局分管领导审定。需局长、市政府领导审定的大型户外广告,按程序上报,履行审批手续。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批件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办人领取批件;
2、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延期审批
对超过审批期限,需继续保留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审批期限到期之日前15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延期审批表(一式两份)。
2、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措施及证明。
程序: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
标准:经审核符合延期审批条件的予以审批,对超设置期限存在安全隐患且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将不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