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疏堵结合

 ——关于处理无照设摊行为的探讨 

 

  城管执法工作包括的内容很多,但在社会上争议最大的可能就是对无照摊贩的处理问题。本人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取缔无照设摊为何受到部分群众质疑。
  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的初级阶段,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两级化趋势比较明显,先进生产力与落后生产方式并存,少量高薪高技术人才与大量的下岗职工、外来无业人员同处,大批的高楼大厦、豪华设施与少量的窝棚区、贫民区同在。这样的国情就形成了人民群众对城管工作两个方面的需求,一方面广大群众要求城市容貌更加亮丽,生活环境更加优美;另一方面部分生活贫困的群众要求通过摆摊来满足他们的生存需求。而目前,我们处理无照设摊的违法行为主要以取缔为主。这样做无疑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需求,但不可避免地要伤害到一部分群众的生存需求。这也正是社会上部分群众对我们工作不理解的原因。
  二、面对现实改变工作方法
  兼顾环境需求与生存需求,这是当前城管工作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我们必须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创造优美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立法环节上为兼顾环境需求与生存需求提供依据。
  当前城管执法中常提的“疏堵结合”,实际上就是体现环境需求与生存需求的兼顾。不过,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行当中稍有不慎就容易被认为是行政不作为。在立法环节上为这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已成为当务之急。比如,可不可以把“疏堵结合”作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执法原则写入该法。另外,法律可否明确规定,在对交通和市容影响不大的地方,对无照设摊的违法行为可以实行“不告不究”。即老百姓不投诉,执法部门可以不予追究。
  (二)把社区的管理权还给居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内的共用设施是属于社区全体业主的,不属于市政设施。那么,社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权也理所当然属于全体业主。因此我们应当把社区的管理权还给业主,当社区内没有超过50%的居民要求我们介入执法的时候,我们可以视为大多数居民许可,不必介入。这样做不仅保护了一部分弱势居民的生存需求,而且也是我们俯下身子听老百姓意见的一种方法。因为不同社区的多数居民阶层划分很明显(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同一社区的居民越来越具有相似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形成不同社会阶层的聚居),由于他们所处社会阶层的不同,他们对环境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比如有的社区的多数居民更需要安静整洁,而另一个社区的多数居民也许更喜欢在自家楼下买菜方便,如果由他们自己作主,不是更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吗?
  (三)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合作。
  无照设摊现象的大量涌现,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比如结构性失业导致的就业不充分,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差异导致的民工潮等等。因此,这项工作也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与联系,彼此形成合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比如与民政部门加强联系,为下岗职工申领“低保”,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劝他们不再无照设摊,为下岗职工介绍工作等等。
  城管执法还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且面临社会转型期,法律尚不健全,问题复杂多变。这就要求我们不应拘泥于形式,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只有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我们的工作才能取得成效,才能得到更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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