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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针对《CG—2008局属单位标准化管理体系》中的不足,现就《CG—2008局属单位标准化管理体系》补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第二章考评指标体系第四节效能建设(D)增加对违反“两不”规定的责任追究规定。
增加第五十七条:
(一)对市区流动商贩进行暂扣和罚款,造成群众围观等不良影响的,除依据“三线”规定处理外,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经济处罚100元,扣所在单位50分。
(二)对市区流动商贩进行暂扣和罚款,造成群众投诉、上访、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批评的,除依据“三线”规定处理外,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经济处罚200元,扣所在单位100分。
(三)对市区流动商贩进行暂扣和罚款,造成商户伤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正式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临时人员作辞退处理。
二、原第二章考评指标体系第五节日常工作(F)第五十六条城管监察支队、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第一款无乱堆乱放
增加第6项:对辖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城管监察支队、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要监督管理、督促清运;辖区内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未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且被考核办指出的,发现一处扣2分。
三、原第二章考评指标体系第五节日常工作(F)第五十八条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增加第五款:负责清运局管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垃圾(无论数量多少)。未及时清运,且被考核办指出的,一处扣2分。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CG-2008 标准化管理体系 补充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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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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