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城管[2008]38号



许昌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
许昌市城管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城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许昌市城管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许昌市城管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管队伍建设、政风行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升行政效能,塑造城管新形象,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依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按照我局“建队方针”制定城管系统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落实“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去做”的城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干成事、不出事,干成群众满意的事”,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观念。
第三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城管系统执法部门。

第二章 纪律规范
第五条 热爱城管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第六条 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的“三决”。
第七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八条 严守三线规定,做到文明执法,服务管理。
第九条 团结同志,尊重他人;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洁身自好,严于律己。
第十条 维护城管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第十一条 拥护上级政策,做到不道听途说,不传播谣言。
第十二条 坚持和谐相处,做到以诚相待,不闹矛盾。

第三章 着装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训练、集会等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城管制服。鞋子颜色应与制服颜色一致或接近,不得穿拖鞋、布鞋或球鞋执法,男队员鞋跟高度不超过三厘米,女队员不超过四厘米。不执行公务活动或休息时间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各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着装规定佩戴、缀订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号牌等专用标志,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着制服时,制服要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
  第十五条 着春、秋、冬制式外装时,内着制式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制式衬衣下摆不得外露;冬季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
第十六条 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第十七条 着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同季节制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十八条 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十九条 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市城管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制服及其标识。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制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四章 仪容规范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二十二条 着城管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五章 举止规范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市管理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四条 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二十五条 着装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二十六条 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二十七条 执行公务时举止端正,语言文明,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坐岗、坐门店,不准窜岗脱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 执行公务时要谈吐文明,出示证件,严格执行文明执法程序。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准推搡或用手指点管理对象;不准踢、撅、敲被管理者的商品、器具等物品。
第二十九条 到其他相关单位执行公务时或进入其他科室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遇领导或者上级到来时,应自行起立让座。
第三十条 在执勤车辆内应保持姿态良好,不得将脚放在方向盘或车窗上。

第六章 参加集会和重大活动规范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会前组织唱歌拉歌,鼓舞士气。
第三十二条 参加全市大型会议和活动,必须统一着制服,通常着黑、棕色皮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女执法人员可以着浅色凉鞋),不得着拖鞋或赤脚穿鞋。
第三十三条 会议进行中,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歪靠,不准翘二郎腿,不准打瞌睡,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接听移动电话,不准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会议或重大执法活动结束后等领导先离开会场,参加人员待指挥员讲评或下达口令后,方可依次离开会场。
第三十五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瞩目礼,带队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七章 执勤规范
  第三十六 条每天早上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带队领导清点人数、宣誓:(即我志愿做一名城管队员,热爱城管事业,遵守三线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为创建文城市而奋斗),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查时,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第三十九条 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点评,对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及时上缴。

第八章 执法规范
  第四十条 执法时要严守局“三线”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严格按照文明执法程序执法。文明执法简易程序:即敬礼——亮证——文明用语(称呼,您好!),自我介绍——指出违章事实——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提供服务——填写违章登记表——向大队报告,记录备案。文明执法简易程序:即对拒不纠正者,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当事人签字——告知当事人相应权利及义务——执行完毕——备案,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中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要按照局执法流程,严格执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陈述与申辩。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四十三 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四十四 条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第四十五条 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酒后执法。
第四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尊重相对人,态度要诚恳谦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严禁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禁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违章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第九章 服务规范
第四十八条 牢记城管理念: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去做;坚守行为准则:做到干成事、不出事,干成群众满意的事。
第四十九条 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严禁不作为,乱作为。
第五十条 严禁以罚款或收费代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不准刁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城管执法方面的咨询,有问必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五十四条 遵循首问负责、微笑服务、上门服务的工作规范,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好为民服务。

第十章 用语规范
  第五十五条 执勤、执法时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一般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必要时,使用普通话。
第五十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第五十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严禁耍威风、说粗话或盛气凌人;严禁文明忌语,提倡规范用语。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您贵姓、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大爷、大娘、大婶。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五十八条 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如:“我也没办法,大家混口饭吃”;“帮帮忙,不要瞎起哄”;“识相点,否则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的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同时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情况的内部督察和二、三级督察。
第六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行为规范,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依据局有关规定,给予口头批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告诫、经济处罚、书面检讨、取消文明员工称号和当年评先资格、待岗培训;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按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十一条 被社会曝光、发生市级以上信访或投诉,严重损坏城管队伍形象经查证属实的,按局规定给予调离岗位或限期调离城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 凡触犯法律的一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