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卫、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与之相配套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城市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评比排名及城乡一体化推进区督察考评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本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四、负责对城市建筑物、道路、沿街标志等容貌的管理;统筹、协调、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和灯光环境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车辆清洗等行业管理;参与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市区范围内“门前三包”工作。
七、负责火车站广场区域综合管理工作。
八、负责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市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实施统一清运、统一处置、统一管理、统一证件、统一收费,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九、对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车场、临时市场、临时搭建和其它临时占道等进行执法管理,逐步减少占道和取缔占道。
十、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指导、协调、管理,使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负责全市城管(建)监察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城市管理违法违规案件。
十二、负责市区人行道道牙以上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拟定本系统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十四、指导市属各县(市、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