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管理局

WWW.XCCG.GOV.CN

既要管理成效,更要队伍形象

您是第1000位访问者 自2010年8月20日起

加入收藏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达标道路容貌标准的通 知

阅读: 出处: 发布日期:2010-09-30 21:02: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备直属单位:
  市城管局制订的《许昌市达标道路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达标道路容貌标准

  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容貌标准》(城建字 [1986]306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木标准。木标准主要勾括道路及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设置、管理标准等,综合组成道路容貌标准。
  一、临街建筑
  (一)建筑物应保持外观完好、整洁,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二)具有代表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
  (三)沿街残破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市容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井将现场清理干净。
  (五)临街建筑物的围墙,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围栏的高度一般不超过180厘米。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设置实体围墙和超高围墙。
  二、公共设施
  (一)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二)主次干道人行道耍全部硬化,不得有黄土裸露,耍提高人行道硬化档次,新建造路人行道硬化必须采用彩色步砖或高档次建筑材料,原有水泥步砖要逐步更换。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拥动和井下作业施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四)给水、雨水、污水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地面,井盖等各种设施保持齐备、完好。
  (五)公用邮电通讯设施、交通标志、照明设施等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环境卫生
  (一)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无随地吐痰;无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元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现象。
  (二)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降雪及时清除。
  (三)沿街商店、单位和住户应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堆放商品、杂物,无店外营业、占道经营。
  (四)客运车辆的遗弃物,不得沿途遗弃。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包扎、覆盖、密封,不得沿途遗撒。
  (五)施工现场应接规定设置隔离围挡或围墙,围挡或围墙要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后清理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桨不得流出场外浸漫道路、堵塞管道,车辆通行门口要硬化,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六)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和袋装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规定处置。
  四、园林绿化
  (一)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不能缺株断残,不得有死树枯枝。
  (二)绿化带、小花坛、游园等应及时养护、修剪,无杂草及垃圾杂物。
  (三)绿化设施应保持齐全,外型美观。
  (四)行道树要与街景协调一致,逐步达到一条路一种树,一街一景。
  五、广告标志
  (一)各种户外广告要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设置,严禁私设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广告要及时维修、刷新。
  (二)各类横幅标语要控制数量,及时拆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不得有乱贴、乱画、乱挂广告现象。
  (三)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等设施位置应适当,并保持完好、整齐、亮化、美观。
  (四)路名牌、楼房栋号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各种指路标志牌应接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亮化、美观醒目。
  (五)商店牌匾、单位标志牌用字规范,规格大小基本统一,色调和周围街景协调。
  六、管理标准
  (一)交通秩序良好,无闯红灯、骑自行车带人和禁行机动车辆驶入等违章现象。
  (二)各类停车场点统一规划,划线定位,无乱停乱放。
  (三)坚持全天候管理,无店外经营、乱摆摊点和沿街叫卖。
  (四)各种店外商业促销、庆典活动并确保活动秩序和场地卫生。必须先审批后进行,并确保活动秩序和场地卫生。

附件列表: